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 为建设一支专业化的高素质的心理矫治工作者队伍,省局决定委托扬州大学医学院举办第二期二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试鉴定脱产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专职从事心理矫治工作满 1 年; (三)目前在心理矫治专职工作岗位(指在教育改造科或心理矫治科专职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培训和鉴定时间 培训时间:2007 年 9 月 5 日—2007 年 11 月 10 日(9 月 4 日全天报到); 鉴定时间:2007 年 11 月 11 日上午,二级论文答辩时间安排在理论考试后一周左右进行。 三、培训地点 扬州大学医学院(扬州市淮海路 6 号) 四、培训内容 (一)《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心理咨询师》 (二)《监狱系统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心理咨询师》 五、培训费用 培训费: 3500 元(含论文指导);鉴定费: 550 元。 住宿费:40--60 元/天/人(不同档次的招待所或宾馆)。教材代办费:200 元(多退少补) 六、考试安排和证书发放 参加二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培训班的学员,由扬大医学院统一组织报名参加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二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七、相关要求 (一)入学时学员要提供符合报名要求的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中级以上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以及在单位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单位证明原件。 (二)根据规定,二级心理咨询师考核鉴定必须提交案例报 篇,个人分析报告或研究报告 1 篇,具体要求附后。案例报告、个人分析报告或研究报告在报到时一并提交。 附件一:参加二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培训班学员名单 附件二: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二级综合评审和论文准备要求 附件三:论文撰写格式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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