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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论纲


2008-03-10 18:33:26访问次数:
    【摘要】
    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有利于维系服刑人员的家庭关系、减少狱内性犯罪和减少再犯, 但亦可能导致狱内关系不平衡、滋生腐败、管理失控。比较利弊, 我国应建立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该制度应当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且必须认真遵守监规, 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 而且对来访的家庭成员确实无现实的人身危险性; 另外, 被申请来访的家庭成员必须为配偶或直系亲属。为此, 应建立健全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的适用程序。
    【关键词】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监狱;刑罚
  一、域外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考察 
  ( 一) 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的沿革 
  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并非一蹴而就, 在其尚未成型之前, 罪犯夫妻同居制度被先行启动。罪犯夫妻同居, 又称夫妻生活探望, 意指已决罪犯在强制性羁押场所, 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与实体条件, 可以与其配偶进行夫妻生活的监狱管理制度与刑罚矫正制度。服刑人员夫妻同居制度滥觞美国密西西比州——1918 年密西西比州沃顿监狱第一次实行夫妻生活探望。[1]该项制度的起源阶段并不是基于通过积极的刑罚措施改革实现罪犯生理需求与心理满足的考虑——其本意仅仅是为了刺激和鼓励黑人服刑人员卖力工作, 根本未曾设想生活探望能够起到维持罪犯和谐夫妻关系的效果。但是, 自从该制度在密西西比沃顿监狱实行后, 取得了相当成功的反响, 不仅能够使服刑人员安心服刑, 而且促使罪犯保持积极向上的家庭责任意识, 有利于再度回归社会的罪犯珍惜重获自由的来之不易的正常社会生活。之后, 密西西比夫妻生活探望模式在全美监狱内逐渐推广——较为保守的监狱当局只允许罪犯与其配偶在单人狱房内搭建临时性遮蔽物以获取最低程度的隐私; 伴随着制度的渐次成熟, 监狱为夫妻生活探望制度的执行开辟专门区域、建筑独立空间。 
  经过不断发展, 如今夫妻同居制度已经演变为家庭同居制度。家庭同居制度, 又称家庭生活探望制度, 它不仅仅局限于夫妻间的探望,还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与罪犯的同居生活。全世界范围内仍然是美国的罪犯家庭同居制度较为完善,欧洲则有部分国家尝试借鉴美国的罪犯家庭同居模式。对于服刑人员而言,家庭同居本质上是一种奖励措施而不是一种权利,它需要服刑人员通过自身的努力去赢得。通常来说, 服刑人员如果想要得到家庭探望,必须表现良好、改造积极、且没有安全威胁。[2]美国除了密西西比州之外,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南卡罗莱纳州、明尼苏达州、新墨西哥州、佐治亚州等都实行了不同形式的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 在其中部分州的监狱管理与刑罚矫正实践中,虽然许多已婚男性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事实上接受了“配偶探望”,但此项制度实际上仍为非正式的,其被认为是一种监狱管理与刑罚矫正惯例。[3]实行罪犯家庭同居制度的大部分州规定一次探望同居时最多可以允许三个家庭成员一起探望。在俄罗斯,享有家庭同居权的配偶可以为服刑人员带一定数量的衣物、食品、小型挂件等。[4]在加拿大,监狱内用于家庭同居的房子被设计装饰得非常有家庭氛围, 有些甚至还带有花园和烧烤器具。[5]
  ( 二) 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的适用 
  家庭同居制度的执行机构都会准备特殊的场所专门用于家庭同居生活, 通常会给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在监所内提供一间经过装修的、私密的公寓式房间。但是, 并非只要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 就可以享受到家庭同居权。罪犯家庭同居制度的运行有一套程序规则和实体要求。首先, 服刑人员必须已婚。并非所有申请者都可以获得家庭同居权。因为家庭同居制度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夫妻同居;夫妻同居是家庭同居的基础前提与核心内容。因此,申请家庭同居的服刑人员必须为法律承认的已婚者, 且其婚姻必须始于其被监禁前。其次, 申请者必须属于中度戒备及其以下等级监狱的服刑人员。例如, 美国实行监狱戒备分级制度, 根据关押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与对应的监狱戒备强度, 分为最高度戒备、高度戒备、中度戒备、低度戒备、最低度戒备五个等级。前两者中的罪犯无权获得家庭同居许可。再次,申请者必须没有任何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美国大部分监狱会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服刑者进行科学的行为管理评估, 并以此为基础对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服从监管意识、行为表现能力计分, 积分较高者更容易通过家庭同居的申请。 
  服刑人员如果符合上述条件, 将经过健康检查,如果服刑人员是HIV 感染者, 而他的配偶不是, 那么该服刑人员原则上将被拒绝允许接受配偶同居待遇; 如果服刑人员的配偶不是HIV 的感染者但其仍然坚持要进行配偶探望, 罪犯与其配偶必须出具书面的《夫妻同居安全措施申明》, 并经监狱同意; 如果服刑人员和他的配偶都是HIV 感染者, 同时监狱同意出具书面许可, 那么罪犯可以得到配偶同居待遇。此外, 对于希望探望服刑人员享受家庭同居权的配偶也同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 1) 必须是该服刑人员同意探望名单中的一员; ( 2) 如果是罪犯的配偶,必须提供能证明两人婚姻关系的证据; ( 3) 通过背景身份检查; ( 4) 进入监狱通道时接受安全检查; ( 5) 着装得体。 
  二、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的利弊分析 
  ( 一) 服刑人员家庭同居的制度优势 
  首先, 罪犯家庭同居制度有利于维系服刑人员的家庭关系。家庭在罪犯重新回归社会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服刑期间, 罪犯在精神和肉体上几乎与外界隔绝, 家庭成员往往是他们最大的精神寄托, 同时也是他们连接外界的桥梁。但自由刑的执行以剥夺罪犯的自由为主要内容, 在服刑期间, 服刑人员的家庭关系往往极易处于不稳定状态。作为服刑人员的配偶除了要独自承担家庭责任外还要背负一定的社会压力, 在种种重压下, 他( 她) 们往往会选择离婚。而一旦高墙外的配偶选择离婚, 这对服刑人员的精神是个重大打击。大部分服刑人员会因此而丧失对生活的信心, 对未来不抱任何希望, 通常情况下, 会消极、被动地接受改造, 而反应激烈的可能会对改造采取积极对抗的态度。赋予符合一定标准的服刑人员家庭同居权, 使其在服刑期间可以和家人团聚, 享受亲情, 不仅可以缓解其内心压力, 重塑对未来人生的信心, 同时也使得家人感受到他们的变化, 看到未来的希望。家庭关系的融洽和稳定反过来又会良性刺激服刑人员好好改造, 努力争取减刑、假释机会。其次, 罪犯家庭同居制度有利于减少狱内性犯罪。在美国电视剧《越狱》中, 我们经常看到狱内同性罪犯之间的性犯罪现象。事实上, 此类现象并非影视作品的夸张描述, 甚至并非监狱里的个别情况。[6]美国的监狱实证调查报告指出: 监狱内部性犯罪现象严重; 服刑人员甚至认为面对“狱内强奸”的威胁是监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7]狱内强奸不仅损害了被强奸者的身心健康, 它容易导致狱内暴力事件和影响服刑人员的正常人际交往关系且容易导致HIV 和其他感染病毒的传播。而配偶探望是阻止狱内性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赋予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待遇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服刑人员的生理压力和心理压力, 从而减少狱内强奸事件的产生。再次, 罪犯家庭同居制度有利于减少再犯。稳定的家庭关系将会向服刑人员传递强烈的家庭和社会归属感。外部环境的美满状态使行为主体对恬淡生活产生“经常性的眷恋”, [8]经习惯化过程固定后, 服刑人员便很难再回复到渴望实施犯罪获取满足的激励体系中。提升再犯预防的效率并不在于被动地排解从刑满释放的前犯罪人在社会外部环境影响下可能产生的消极情绪。富有成效的再犯预防应当是通过罪犯家庭同居制度, 在服刑阶段就主动引导罪犯在家庭同居生活中独立地发现他所钟情的快乐与依恋, 在一次又一次的情感满足与内心愉悦中释放自己, 找回自我, 断绝与反社会行为的思维联络。 
  (二) 服刑人员家庭同居的制度弊端 
  首先, 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容易导致狱内关系不平衡。目前, 实施家庭同居制度的刑罚执行机构几乎无一例外都把该制度适用于已婚人士。但问题是, 几乎没有一所监狱只关押已婚人士。因此, 已婚人士享有这种配偶同居待遇容易引起那些未婚服刑人员的妒忌和心理不平衡, 从而引起狱内关系紧张。再者, 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已婚人士, 如果他们申请家庭同居待遇却被配偶拒绝, 这将极大地打击他们的服刑积极性。其次, 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容易滋生腐败。就目前的机制来说, 具体评价哪个服刑人员符合享有家庭同居待遇的机关通常为该服刑人员所在的执行机关。虽然执行机关及其上级机构都有一套客观评价标准, 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才可以通过申请获得家庭同居待遇。但是, 对于有些标准的评判仍旧需要靠公务人员的主观评价。因此, 实践中, 有些服刑人员通过向执行机构公务人员行贿以期获得家庭同居待遇, 而公务人员容易滥用手中权力从中获得个人私利。再次, 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容易导致管理失控。监狱是特殊场所, 出于安全和管理的需要, 监狱当局对于出入监所的物品都有严格的要求。允许服刑人员享有家庭同居待遇, 在他们了解外界信息的同时也开了一条接触外界物品的“绿色通道”。亲属出于各种原因, 极有可能冒违法甚至犯罪的风险而将违禁品带给服刑人员。比如《越狱》中, Michael 的妻子违规带入一张信用卡。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需要, 在服刑人员享有家庭同居待遇时, 管理人员是不在现场的。在这个管理的真空地带, 有发生任何事情的可能性。比如在一些监狱出现对家庭成员的暴力事件。另外, 一旦女性服刑人员怀孕, 会给狱内管理带来很大不便。随着各国对人权保障的关注, 狱内同居房间里的设施也越来越现代化、人性化, 但是, 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有违初衷的负面情况。在美国的一些监狱里, 出现了公共财物失窃的现象。 
  三、实施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的理性分析 
  (一) 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的基础定位 
  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待遇在我国还未形成体制性规模, 目前只是在极少数监狱里进行探索性试验。吉林长春的兴业监狱在1998 年10 月28 日根据《监狱法》对罪犯实行宽管、普管和严管, 不同的级别给予不同处遇的规定, 开设了“亲情接待室”, 允许改造表现积极的宽管级罪犯与其配偶在“亲情接待室”内进行同居生活。与服刑人员同居的除配偶外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 但基本为服刑人员的子女。北京女子监狱也已开设同居会见, 允许女服刑人员与前来会见的配偶同居24 小时。对于我国监狱人性关怀初步探索的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 存在一定的反对意见———罪犯在监狱里是为了接受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而不是享受生活; 对有被害人存在的情况下, 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的实行难以抚平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情绪; 该项制度的实施缺乏监狱法等具体规范的法律依据。我们认为, 改造与惩治是刑罚不可偏废的两大价值目标。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 是为了惩治其给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行为, 同时也是希望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 以达到防止再犯、预防初犯的目的。绝大部分罪犯服完刑后仍然是要回归社会的。对服刑人员赋予家庭同居待遇, 不仅能促进服刑人员本人积极改造, 稳定其家庭关系, 同时也使他影响到其他服刑人员对生活产生美好向往。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使犯罪人在严格的监狱管理与非自由生活的环境中保有对自由生活的追寻, 它以温和的规范改造为基础, 提供个体化生活环境与人性化矫正教育,间接地促成了服刑人员“摆脱犯罪欲望束缚的外部资源巩固”[9]。我们不能因为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存在操作上的感情障碍或者技术困难而放弃制度优势所带来的规范收益, 正确的路径应当是优化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的执行方式, 使其制度弊端最小化。 
  (二) 对服刑人员赋予家庭同居制度的实施框架 
  1、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待遇的适用条件 
  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与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制度一样, 并非适用于一切罪犯。拥有家庭同居待遇的服刑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1) 家庭同居待遇应当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赋予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待遇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让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感受家庭温暖, 加强亲情联系。我国刑法中的管制刑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 而拘役刑本身刑期短且规定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 到2 天, 因此, 对于管制和拘役刑, 不存在适用家庭同居待遇的必要。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在2 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 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减为15 年以上2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 则由最高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我们认为, 死刑缓期执行是有条件地对罪犯暂时不处死刑,罪犯在2 年考验期内的各种行为表现只是对他2 年后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重要评价依据。因此, 在考验期内, 不管罪犯表现如何优秀,也不能对其适用类似家庭同居待遇的刑罚执行奖励制度。 
  (2) 申请适用家庭同居待遇的服刑人员必须认真遵守监规, 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 且对来访的家庭成员确实无现实的人身危险性。作为一种奖励措施, 服刑人员除了悔罪外, 在日常服刑中应有积极的表现。执行机构对服刑人员的行为评价应有一套科学、客观的标准。鉴于国外在适用家庭同居制度中曾出现过服刑人员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件, [10]我国在实施家庭同居待遇制度时必须确保来访的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 
  (3) 被申请来访的家庭成员必须为配偶或直系 
  亲属。家庭同居待遇的前身是配偶同居待遇, 因此被申请来访的家庭成员当然地包括配偶。配偶作为家庭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家庭关系的稳定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待遇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促使服刑人员积极改造, 所以, 一切有利于促进服刑人员改造的家庭成员, 本应都可以被列入被申请来访的家庭成员名单中, 但考虑到家庭同居待遇执行的特殊性——通过服刑人员与家庭成员在狱内同居生活, 让服刑人员感受家庭温暖, 故除配偶外, 将家庭成员限于直系亲属, 这符合社会生活习惯, 同时也有利实际操作。 
  2、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待遇的适用程序 
  (1) 程序启动。家庭同居待遇的启动始于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向所在的执行机关申请。执行机关根据服刑人员的申请, 从各方面综合衡量申请者是否符合适用条件。为防止司法腐败, 建议由执行机关的上级机关掌握批准决定权。上级机关对被申请者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服刑人员,由执行机关组织其接受身体检查, 对存在传染病的服刑人员暂缓适用家庭同居待遇, 直至其疾病治愈不具传染性。同时, 同意来访的家庭成员也必须接受执行机关的医疗部门或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身体检查, 如果被查出患有传染病, 该家庭成员将被拒绝,但服刑人员可继续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到访。即使申请者一方患有传染病而另一方未患, 或双方都患有传染病但仍愿意接受家庭同居待遇, 但为了保证监狱内其他服刑人员的身体健康, 我们认为也不能适用家庭同居待遇。 
  (2) 时间设定。每次家庭同居待遇的持续时间,从各国监狱管理实践来看, 有不同规定, 总的来说控制在1 天至3 天。[11]我们认为, 持续时间太长有违刑罚惩罚的目的且无法操作, 太短又可能达不到同居亲情鼓励的可期待效果。但在服刑人员的家庭居住地与服刑地特别遥远的情况下,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同居时间, 以减轻服刑人员家属来回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另外, 每次家庭同居待遇后的时间间隔的科学设置亦相当重要。服刑人员已经享受家庭同居待遇后, 只要符合条件, 仍可以继续申请, 间隔时间应当控制在3 个月至6 个月之间。 
  (3) 待遇撤销。申请者如果在家庭同居期间, 不遵守监规, 不服从管教干警管理, 对监狱安全或他人人身产生现实危险的, 应立即撤销家庭同居待遇, 如果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被申请来访的家庭成员, 在同居期间, 如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故意携带违禁品入内, 一经发现, 应立即撤销家庭同居待遇。如果该违禁品是应服刑人员的要求带入, 那么该服刑人员在其服刑期间将不能再提出家庭同居待遇申请; 如果该违禁品是来访家庭成员主动携带, 服刑人员事先并不知情, 则该家庭成员将无权再次被申请成为来访人员。但是, 无论服刑人员是否事先知情, 来访家庭成员携带违禁品入内主观上必须出于明知的故意, 过失或根本不知是违禁品的, 经执行机关告知并纠正后, 仍可适用家庭同居待遇。如果执行机关或其有批准权的上级机关违反规定, 收受服刑人员或其家庭成员的贿赂而给予不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待遇的, 对服刑人员应撤销其非法获得的家庭同居待遇, 已经获得的, 在服刑期间不能再获得。对执行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的直接责任人员按机关内部的规章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文献】
  [1] S. Dolovich, State Punishment and Private Prisons, 55 Duke
Law Journal 437, 458 (2005).
    [2] Mississippi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Policy Number 5.17.
    [3] N.E. Schafer, Prison Visiting Policies and Practic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ffender Therapy and Comparative Criminology
35(3): 264- 265.
    [4] B.Wooden & J.Parker,Men Behind Bars:Sexual Exploitation
in Prison,New York:Plenum,1982: 16.
    [5] C. Saum & R. Bennett, Sex in Prison: Exploring the Myths
and Realities, 75 The Prison Journal 413, 422 (1995).
    [6] A. Propper, Lesbianism in Female and Coed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 3 Journal of Homosexuality 265, 272 (1978).
    [7] M. Lifer, Victor Hassine: Life without Parole, 134 (2d ed.
1999).
    [8] Travis Hirschi, Causes of Delinquenc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9: 125.
    [9] P. C. Giordano & S. A. Cernkovich, Gender, Crime, and
Desistence: Toward a Theory of Cognitive Transformation,
107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990, 922 (2002).
    [10] D. Lockwood, Prison sexual violence, Elsevier North- Holland,
1980: 26.
    [11]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The nation’s jails hold record
490,442 inmates (DOJ 95- 027A),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1995.
(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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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杰
编辑:殷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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